摘要

比较分析表明,《罗马规约》与中国刑法在犯罪故意的种类、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许多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但同时,在确定故意的标准、价值判断的要素以及心理要件概念的适用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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