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背景下,法院滥用宪法援引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宪法权威。但已有的三种限缩方案——“说理说”“必要说”和“穷尽法律适用说”,并不符合我国宪法中的权力配置关系。法院援引宪法需以法律适用为功能归属,并恪守作为审判机关的权力边界,只有在援引法律难以选择适用法律时才应援引宪法,包括同位阶法律冲突、填补法律规范漏洞时的立法目的确认、合宪性解释等情形。同时,宪法援引尽管属于法律适用活动,但在法院实施宪法的规范取向和结果取向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