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干预是亲权与监护的分离以及家庭监护的缺陷所引向的必然趋势。但就我国目前立法体例来看,我国采用的英美法系大监护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不利于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针对立法的不足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提出了建立亲权与监护二元结构的监护模式,构建国家监护监督体系,完善国家直接代行监护体系,以期实现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法化,最大限度地弥补家庭自治的不足,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