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毒品所致精神障碍者的刑事犯罪呈现出暴力犯罪倾向,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多数判决对不宜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采取搁置态度或没有采用法学、医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形成了量刑不均衡矛盾及回避分析适用困境。需要从犯罪构成视角全面检视不同的摄入毒品情形对主观因素的影响,反思毒品所致精神障碍与犯罪主观因素、犯罪行为过程、刑事责任能力认定及犯罪结果之间的关联。科学合理评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合理吸收借鉴域外自愿“醉态”主观过错认定规则,秉持客观主义立场,以犯罪构成的客观要素为逻辑基础,保持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的认定相统一,从行为事实发生的规律、逻辑顺序出发,整体关联案发前后的各种客观证据,构建客观的行为发生要素结构体系,形成客观归罪与主观出罪的综合评定刑事责任能力的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