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影响评价被纳入国际条约和文件中,并得到国际司法机构认可,成为一项反映法律确信的国家实践,构成一般国际法上的义务。跨界环评包括甄别等不同阶段,分别对应国家的环评启动决定权、环评执行权和项目决策权。国家制定和实施法律,确保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经营者开展环评,是跨界环评义务的主要内容。这一义务源自预防跨界损害原则,属于行为义务,一般以适当注意为履行标准。适当注意是一个动态、弹性的概念,反映跨界环评的国家主导,并回应科学技术和国际关系的发展。国际环境标准等软法规范增强适当注意的客观性,合理限制国家环评主权。执行鸿沟是跨界环评的薄弱环节,需要完善能力建设条款,提高国家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