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先秦时曾存在过一种“法治”观念,即“道法之治”观念。这种观念以我国古代文化中用以表达事物的终极根源的最高范畴“道”作为其出发点来思考“法”和“法治”问题。它认为道“制而用之为之法”,在人类社会中“法”表现为规范或制度。其产生和执行是由有“德”之人,即君子进行的。他们不仅“独善其身”,即自己“知”和“行”于“道”,而且“兼济天下”,组建公共的权力组织的国家,并制定和执行权威性的行为准则的法律制度来规制人们的行为,使合于“道”,从而呈现最好的社会状态。正因如此,在社会治理中,“执政者”应是“执道者”,治理的原则是“法治”。由于这种“法治”观念强调所依之法必须合于道,所以这种“法治”实际上就是“道治”或“道法之治”。又由于其“执政者”为“君子”,所以也可以称之为“君子之治”。这种“法治”观念先秦时产生很早,经历了萌芽、确立、演化和“异化”几个发展阶段。这就是以《黄帝四经》为代表的“以法度治”观念,以《管子》为代表的“以法治国”观念,以《尹文子》为代表的“名法之治”观念和以“法家”为代表的“刑名法术之治”观念。显然,这种“法治”观念不同于以西方式的与“人治”相对立的“法治”观念,因为它认为,“法治”基于人和国家的社会本性所提出的所有国家在治理中都应追求的一种理想和原则;在法治国家中并不否认人(执政者)的作用,相反应大力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努力制定出良法,并忠实地执行之。显然,相比于流行于当今世界并弊端毕露的西方的法治观念,它是一种宽泛意义上的“法治”观念,似乎在理论上更深刻、更严谨,更具有普遍性;又由于它是我国法治观念的历史基因,因而应给其以历史的和客观的评价,并应以之为基点构建当代中国特色的法治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