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法律角度定义微商,最主要的是要揭示微商在法律关系中的定位和性质。微商的出现是对传统商事活动的挑战,是对"熟人社会"信用的悖论,是对商事活动形态的偏移,也是对商主体和商行为内涵的扩张。对微商的法律规制,首先,必须在对主体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准确厘定平台主体与经营者主体的分野与构成,根据平台性质、主体类型与场域功能的不同,在商事登记、平台规则、法律责任等方面分别加以规制;其次,必须解构主体行为的二元化,对主体的交易行为和广告宣传行为,特别是对微商在社交媒体平台上的广告宣传行为加以特别的规制。在肯定微商推动经济发展作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商法,维护微商交易安全,确保交易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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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吉林大学; 吉林财经大学; 国家检察官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