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归一方所有"的约定之下,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规则在不同的情况下对待的法律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由于夫妻财产"归一方所有"约定的法律性质不仅具有合同的属性,还包含了人身关系的伦理价值属性。在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情况下,允许其按照约定的方式设定财产的归属和使用,但是不论如何设定,这种约定一方面对内效力需要保护,对外效力需要分情况对待,在充分考虑法律性质、法律条款和社会伦理价值的因素之后,才能实现夫妻双方的约定和社会规则之间形成良好的平衡。

  • 单位
    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