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国家将国内法中的渔业资源养护措施适用于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之外的公海。在这一背景下,公海船旗国专属管辖原则在渔业领域受到冲击,国家可以根据国际习惯法或国际条约的规定,使本国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具有域外效力,并通过行政执法和司法措施域外适用其国内渔业资源养护措施。我国是公海渔业强国,他国渔业资源养护措施域外适用将严重影响我国公海渔业产业升级进程。明确国家域外适用国内渔业养护措施的法律界限,拒绝域外适用滥用,利用国际法和域外适用国国内法对外国管辖的我国渔船进行救济,对我国渔业的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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