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录音录像应用于讯问过程中,口供的固定形式突破了"笔录唯一"模式,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的记录具有生动、直观、同步、客观的特点,弥补了讯问笔录天然的不足。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侦查讯问中的全面实施,一方面,促使讯问笔录制作更加流畅、合法、规范,另一方面,存在录音录像和讯问笔录取证手段上相矛盾、内容上相差大、时间上不匹配等问题。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侦查人员的传统理念尚未完全转变、记录人员的专业水平尚未达到要求、笔录制作的问责机制缺乏明确依据。对此,建立与笔录制作相关的监督机制、构建笔录制作激励追责双轨体制、明确证据冲突时的排除规则以及加强笔录制作人员的专业培训等,将促进笔录制作更好地适应录音录像的发展。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