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不仅涉及集体的利益保全,更关乎村民住有所居的利益保障。宅基地使用权的否定继承在司法实务中已形成一定共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以户为主体的总有财产,与继承法中的遗产性质龃龉。否定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既与《民法典》立法本意契合,也能有效避免民事权利架空宅基地使用权的行政法管制,更加贴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否定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性后,为应对房屋与土地事实上的不可分离特性,应当构建集体赎买、约定租赁等多种方式选用或并用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