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权的核心是使用权,其实质是符合条件人有权在其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原本应作为地理标志受到保护的识别性标记被他人作为普通商标予以注册,这就导致同一地名既是商标权的客体,又是地理标志权的客体,从而引发了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对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的冲突,应根据权利行使的合法性原则和防止混淆的原则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