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存在市场创新不足与企业需求旺盛、统一立法缺位与政府监管过紧并存等矛盾,市场"一放就乱,一管就死",具有重塑监管立法基本理念之必要性。根据金融监管理论与国际场外衍生品市场实践经验教训,"激励相容"理论是我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立法的适应性选择。我国应当首先建立激励相容的监管立法框架设计,并具体制定基于信息不对称的行为监管和基于宏观审慎的主体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