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受"权力监督"与"成熟原则"的影响,过程性行政行为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内。但是根据后续的司法实践,尤其是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69号指导性案例无疑表明了过程性行政行为在一定条件下的可诉性(可受司法审查)。因此,为了明确可诉标准,结合国内司法实践与域外的行政法理论,并运用实证研究与法教义学的相关理论方法,在综合考量学界与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表述,归纳总结现有的司法判例要旨的基础上,尝试提出我国过程性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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