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的主要原因在于不符合我国《立法法》对于部门规章权限范围的规定。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对于港口货物作业合同适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我国港口货物作业合同法律制度完善的根本途径是在将来修改后的《海商法》中创设该制度。在此之前,可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的一些操作性内容作为具体条款订入港口货物作业合同,以及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的规定,将《港口货物作业规则》被废止前在长期实施过程中形成并仍在沿用的港口货物作业习惯性做法作为习惯加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