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新成果,先行付款制度是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全世界航空法专家智慧的结晶。对先行付款制度的价值、沿革和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利于正确理解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中的先行付款制度,以便科学合理地将其设立于中国。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设立先行付款制度不仅顺应了中国航空运输业的发展需要,也强化了中国民航法律体系的保护能力,其设立之必要性显而易见;但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意见稿中的先行付款制度仍需进一步修正。同时,考虑到先行付款制度与民航规章的对接,建议制定《民用航空器事故先行付款实施办法》,对先行付款制度予以细化,以规范先行付款制度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