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信息为传播呈现的广告,其从业环境必然会随信息生产与传播环境的变化而作出适应性改变。以互联网为技术载体的社交媒体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传播者、媒介、受众三足鼎力的局面,三者合而为一。广告内容的去中心化及资讯化,导致广告识别难度大大增加。这一改变,客观上要求相关制度的适应性调整以广告运行环节分解责任主体的监管制度。本文以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作为其延伸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为立足点,审视当前微信信息流的广告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