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在取消建设项目环评机构资质后实施了信用监管机制。实践中,这一新的机制已经暴露出征信对象过少、信用信息采集口径偏窄、信用惩戒威慑不足、守信机制欠缺等问题,凸显了当前环评信用监管规定中的系列问题。在环评信用危机加剧、环评信用锚定对象剧变等深层背景下,有必要通过环境立法扩大环评信用的制度空间,确立“信用环评”主体的多元化,创建“信用环评”机制,将环评信用锚定于环评编制质量,从而保障环评信用制度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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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市西城经济科学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