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应然路径

作者:徐良; 李弸; 李桂红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8): 63-68.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8.015

摘要

2018年人民法院组织法增加了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规定,但实践中存在公开力度不足、公开方式欠妥、辐射进路受限、监督机制匮乏等问题。究其原因,讨论案件主体与公开决定及理由之主体实际分离,审委会行政化运行模式与裁判文书说理进路相悖,政治因素社会效果等多重因素限制了公开范围。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应然路径,是与裁判文书说理协调并进,公开决定及理由的主体原则上是承办人,特殊情况可由审委会指定;公开范围应限于多数意见;于公开方式而言,在事实和法律问题清晰可辨时以法律适用为主,不易区分时合议庭的意见应被审委会意见吸纳。此外,审委会理由公开的制度发展需议事程序及配套机制完善,通过理念回归、职责厘定、流程强化、探索责任追究、规范文书样式等配套机制,保障制度功能发挥。

  • 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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