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儿童受到性侵犯后,给儿童本身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伤害。但是,缺乏专门的立法、法律位阶低等在一定程度上使性侵儿童案件的处理陷入困境。鉴于儿童身体、精神发育不完全,反抗意识和分辨能力较差,在处理性侵儿童案件时应以"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为基础,将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相结合。事前预防方面将"强制性教育制度"规定入法,从读本、课时、师资三个方面辅助加强儿童性教育。事后救济上,应重视被侵害儿童的诉权保护,规定特定条件下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侵害儿童侦查阶段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同时将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入法,对儿童性安全给予更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