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方与联(合)营企业的交易中存在未实现内部损益的情况下,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层面运用权益法确认应享有的联(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时,应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在投资方合并报表层面按照"单行合并"观点,在投资方个别报表已做出相关调整的基础上再做进一步调整,由此,合并报表层面相关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异分别不同的条件确认其递延所得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