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补充了以下三个要点。一是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形成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相对应的,一个更低的相对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人,对故意杀人罪和故意重伤犯罪两种罪行负责,并附以更为严格的限制性条件:故意杀人罪限于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的情形;故意伤害罪限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且情节恶劣,不包括故意重伤致人死亡的情形。二是惩罚妨害安全驾驶罪、危险作业罪是典型的预防性刑法规范。高空抛物罪与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不是表述预防性刑法规范的犯罪。三是提供假药、劣药行为,是销售假药、劣药的特殊方式,是有对价的有偿性提供。"无偿""无对价""免费"提供假药、劣药的,不能构成"提供假药罪""提供劣药罪"。总之,严格解释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责任范围,准确地适用预防性刑法规范,正确理解适用修改和补充的罪状描述,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所面临的三大要点与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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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