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清之际启蒙思潮的重要内容,是在明代思想对“私”“利”正名的基础上,如何由“私”上升为“公”,一方面在承认“私”“利”的基础上重构公共空间,另一方面也为“私”“利”提供正当性理据。在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私”“利”是不具备正当性的,而明末启蒙思潮则承认“私”“利”的普遍性与必要性。这就必须解决如何处理公私、义利关系而构建“天下为公”政治秩序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明代启蒙思潮形成了“公理”与“公利”两种分析范式,即以公理为核心,规范性的“统私为公”进路与以公利为核心,经验性的“合私成公”进路。前者调整了传统理学的“理一分殊”理念,在承认私利的同时,也认为“利必有害”,“私”“利”必须遵循“理”的客观规律,因此,道德精英的“以欲合理”的超凡入圣,以及在此基础上“布大义于天下”,即“统私为公”。后者基于气学、心学对于传统理学的突破将公利设置为政治正当性的基础,而公利是私利适当关系下的总合,因此,国家治理应建设公共导向、兼容和谐的利益关系,以“合私为公”。运用唯物史观分析两种进路的背景、发展及局限,对把握明代理学与气学、心学的整体脉络,厘清明末启蒙思潮的公私义利论证逻辑,扬弃性继承中国传统利益观,具有重要意义。

  • 单位
    北京外国语大学; 北京大学; 国际关系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