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经济刑法处罚抽象危险犯的限度,关系到刑法参与经济社会治理的限度与国家公权力干预个人自由的程度。面对集体法益概念、限制机能及保护途径象征化所产生的质疑,应当揭开法益象征化的面纱,客观审视其高度抽象性,并在厘清集体法益与个人法益关系的前提下,类型化地限缩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把握经济刑法中抽象危险犯的处罚限度应考虑:第一,控制抽象危险行为入罪的相关因素,包括直接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可能性、危险状态已到达非刑事法律规范能管控和消减风险的临界点;第二,明确行为类型与范围,注重限缩解释;第三,注意前置性行政规范与后置性实害罪名的设置。在类型化视角下,对不同的抽象危险犯作出对应的限缩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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