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渠道"与"司法化"代表了我国既往行政复议改革的两条主线,但二者之间实则存在紧张关系。与生发自国家实际治理需求的"主渠道"定位不同,"司法化"的改革主张主要来自学界的理论推演。从理论上看,"司法化"观点的形成源于学界对"司法控权"模式的过度推崇和对西方类似制度的简单描摹,而非出自于我国现实的国家治理需求;从实践上看,我国行政复议制度从建立伊始就内含着司法基因,且随着持续改革,其司法特性愈加鲜明,但这并未激发出预期的实践效果。分析发现,"司法化"实际上并不利于行政复议"主渠道"的实践确立,因而无法实现国家对行政复议的治理期望。在"主渠道"定位被国家重申为复议改革长期目标的情况下,本轮改革应当把握行政复议的治理属性,确立改革的效率导向,以与行政诉讼"趋异"而非"趋同"为主要方向设计复议制度,推动复议与诉讼的"优势互补",避免"制度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