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目前主要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手段。这两种诉讼采取何种归责原则,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对此,应当以《民法典》的规定为遵循,统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归责原则,适用以违法性为判断依据的过错归责原则。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