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烟产品危害健康;监管的推进及法治化,需明确规范属性和规制路径;国际上将其作为烟草制品和药品监管的两种路径;其合理规制需要平衡其销售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与民众健康权受其侵害之间的冲突;规制路径应对接我国控烟政策和烟草专卖制度,原则上应将之作为烟草制品监管,但对其中宣称具有健康功效的则应作为药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