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税法可以根据基于牺牲理论的量能原则、基于成本理论的受益原则或者基于能力理论的量能原则分配税负。根据基于牺牲理论的量能原则和基于成本理论的受益原则,当弱者需要公共物品才能实现法定权利、而自身又无力承担税负时,强者可以拒绝承担纳税义务。努力工作却不幸沦为弱者的人并没有“做错”什么,他们理应在其他社会成员的帮助下享受平等权利,这是社会正义的应有之义。鉴于税收在本质上是向社会成员分摊的公共支出,而基于能力理论的量能原则使社会成员依社会正义要求按经济能力强弱承担税负,更具现实可行性和客观可测性,其应当成为我国税法制度设计向纳税人分配税负时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受益原则可以被用于限制税法中额外增加或减轻个别纳税人税负的规则,避免弱者追求超越实现平等权利必要的政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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