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生态环境保护由损害控制转向风险预防的背景下,环境法理应进行制度回应。从典型案例切入,对环境风险理论展开研究,可以将环境风险在程度上由强至弱区分为危险、重大风险、风险三种类型。其中,“重大风险”的认定是完善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风险防范体系的关键。在实体法层面,应当明确风险预防原则,对该领域的法律适用作出指导;引入“法律+科技”的认定模式,对环境风险加以准确判断。在程序法层面,需要对“重大风险”的认定主体、举证责任的分配、证明标准和认定过程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