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常理作为公众普遍认同的实践准则,涵盖了多维度的经验法则与行为逻辑,构成公共合理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增强裁判的说服力,法官经常诉诸常理展开司法论证。常理的司法论证功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依据常理进行事实推定、通过常理沟通法律规范与日常逻辑、诉诸语言的通常含义展开法律解释和依托常理进行法律责任归结等方面。由于常理是公众普遍接受的通常之理,法官容易想当然地认为常理是众所皆知的,依据常理进行的论证往往缺乏细致规范的说理,加之不少司法论证所依据之"常理"并不通常,如何规范常理的司法应用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法教义学规范常理论证的问题定位,诉诸法律逻辑检验常理应用的思维进路,依托论证型式剖析常理论证蕴涵的推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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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