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裁判对金融交易行为的引导实际上发挥着金融监管的作用。对比行政监管的主动灵活性,金融司法对金融交易行为的规制较为谦抑被动。金融司法以个案或群案的裁判为基础,构建金融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金融司法裁判过程中表现出的监管功能体现了能动司法的特点,其与行政监管既有差异又有互补。强化穿透式司法审查的功用,以理性、审慎干预金融市场原则为出发点,有利于厘清司法权的监管边界。借助交易文本标准化、“转介条款”、缔约过失责任等法律技术,有助于搭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联动机制。金融监管应在肯定司法优先效力的框架下,逐步构建金融风险监管的协同机制,形成新发展阶段稳定的金融监管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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