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要素财产权和架构财产权是整个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两类财产权利。由于近年来数据被作为一种新型生产要素强调,当下研究者更加关注前者而忽略后者。有必要在理论和实践维度证明,真正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是依托数据的基础设施功能而实现的架构财产权,该种财产权也是法律对互联网新型生产方式作出的有效回应。由于两类财产权在后果上都具有一定负外部性,有必要超越这一二分框架,进一步发挥数据基础设施功能,将依托于不同数字平台的架构及其市场连通起来,破除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使数字经济参与者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参与公平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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