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公司结构从单一平面转向多元立体,母子公司逐渐成为现代公司的常态化架构形态。随着公司集团化如火如荼地进行,建立在单一公司架构上的传统公司法窒碍凸显,已无法有效解决母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难题。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首次将股东代表诉讼的适用范围扩展到母子公司,但并未突破股东代表诉讼的局限。根植于公司立体架构的双重代表诉讼兼具实体法理和程序法理的正当性,能够有效弥补制度阙如,为母公司股东提供有力保障。鉴于此,我国应积极引入双重代表诉讼制度,结合基本国情和立法现状厘清适用范围、原告资格等结构性因素,并从穷尽内部救济、适用程序豁免、保障公司自治、赋予法院司法审查权等角度对前置程序进行细化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