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1日,某汽车贸易公司与某典当公司签订《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当物为某汽车贸易公司持有某上市公司股份(B股),典当金额90万元等。同年8月5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出还款通知。在当期限届满后,某汽车贸易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8月20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函,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办理相应股权质押登记手续。某汽车贸易公司回函表示同意办理。但此后双方因故未能办理相关股权质押登记手续。8月28日,某典当公司向某汽车贸易公司发出《质押物品处置通知书》,要求某汽车贸易公司授权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拍卖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