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是否正当且其限度何在,是在应用它之前所必须回答的问题。基于词源学的分析,正当性包含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含义。从目的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的关系出发,可知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的构建因具有必要性和效益性而具有合理性。从法律位阶的关系考量,并结合宪法的比例原则,可知贪污贿赂案件缺席审判程序因没有违背《宪法》对权利保障的要求而具有合法性,因而是正当的。不过,结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宪法》对权利保障的要求,应从适用的案由、主体、程序和救济方式等方面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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