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绝大部分的职务犯罪归属监察机关依法立案调查,而现行《刑事诉讼法》为检察机关保留了限于“对诉讼活动实施法律监督过程中”的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无论从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还是检察机关作为主体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的履职优势条件来说,保留这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但保留的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过程中却面临着与监察机关管辖竞合、案件分配管辖机制不明,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权利保障陷于风险和机构人员转隶后侦查力量不足等困境,对此应深化监检沟通合作、明确案件分配管辖机制,建立监察案件分流机制、提升涉罪被调查人权利保障水平和强化侦查力量、加强队伍建设来避免制度虚置,切实促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行使达到应然水平和制度设计的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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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