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和豫鄂皖“剿匪”总司令部分别公布了一个“专员条例”,其内容有重要差异。在两个条例的表层差异背后,隐含着理政观念的冲突。在1933年至1935年期间,“剿总条例”影响不断扩大,“行政院条例”则趋于沉寂。由于国民政府内部不同派系权力的消长和不同治理观念的博弈,1936年国民政府行政院公布了《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同时宣布废止1932年颁布的两个条例,确立了统一的行政督察专员制度,使其成为省与县市之间近于“实级”的一级政府。国民政府行政督察专员制度的实行,具有政治制度演变史上的合理性和复杂性,也显示由当时政治社会环境所决定的具体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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