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实践哲学语境中,尤其是在现代政治哲学、法哲学语境中,Legalitt与Legitimitt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何处理Legalitt与Legitimitt的关系问题,既是理解现代政治问题的关键,又是理解现代政治哲学、法哲学问题的关键。因而,深入讨论Legalitt与Legitimitt的翻译和理解问题,既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然而,在国内学术界,关于Legalitt与Legitimitt有着不同的翻译(例如:合法性与正当性、正当性与合法性、合法律性与合法性),从而有着不同的理解(例如:合法性=合法律性、合法性=合理性≠合法律性、合法性→合法律性)。在综合分析从M.韦伯到C.施米特、从基希海默到哈贝马斯关于Legalitt与Legitimitt的关系不同理解的基础上,得出了本文的结论:(1)Legalitt与Legitimitt最好译为"合法律性与合法性"——这既有词源学依据,又有文本学依据;(2)"合法律性"(Legalitt)是"合法性"(Legitimitt)的一种形式,但不是唯一形式;(3)即使"合法性"被称为"合法律性"时,"合法性"(Legitimitt)与"合法律性"(Legalitt)既不能完全等同,也不能相互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