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在使用个性化推送技术时会面临著作权共同侵权的问题,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是侵权责任认定的关键。现行司法解释中确定了网络平台内容推荐情形下的主观过错认定规则,该规则适用于个性化推送情形时存在较为明显的认识分歧。当前,个性化推送有别于人为推荐的区分论立场更受青睐,浙江更是基于这一立场率先启动了二元区分的过错认定规则构建探索。从技术逻辑角度看,现行司法解释确定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规则宜适用于人为推荐模式,而对于个性化推送模式下的内容推荐过错认定则宜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