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家庭教育令已在全国层面铺开,结合各地适用实例,发现家庭教育令的具体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这源于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性质、功能定位之不明确。训诫和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系家庭教育令的主要方式,均具有强制性。基于家庭教育令的预防功能,只要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具有失职行为的高度盖然性,法院亦应发挥司法能动主义签发家庭教育令。在方法论上,应对家庭教育令的实施对象进行目的性限缩,将国家监护主体排除在家庭教育令的适用范围之外。应当构建“事实查证—及时签发—跟踪随访”的全流程机制,注重对家庭教育令适用情况进行回访。因家庭教育令处理的法律关系具有特殊性,宜慎用间接强制方式,将疏导教育作为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的前置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