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多重视行为意义上的主观证明责任,理论中强调研究结果意义上的客观证明责任,导致了实践中对证明责任概念的混淆。二者存在诸多方面的不同,但是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又往往是"联动"的。我国已经形成了建立在规范说基础上,适当借鉴了其他学说的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体系。结合《民诉解释》和《证据规定》中的有关法条进行了论述,作者提出自己对证明责任理论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