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存在信息和内容双重特质及风险,新《民诉法解释》第20条及第31条确立了网络消费者管辖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但对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的规制仍不够,造成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分歧。采用实证研究方法,总结我国法院对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条款的信息规制、内容评价的各式分歧,提炼出其中的共性问题,以此作为对消费性格式管辖规则的补充和完善;采用规范研究与比较研究方法,探究我国网络平台消费性格式管辖规则的规范配置。基于网络消费者的有限理性,应对其采取法律除偏的特殊信息规制;在内容设定上,确立网络消费者源地管辖规则,作为半强制性法律规范,同时给予消费者选择管辖法院的自由,以及事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由消费者住所地以外法院管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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