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宪法存在实质性实施机制的缺失和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保障不足等问题,我国宪法监督机制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对于宪法实施的制度构建可以从司法领域展开,为了规避宪法司法化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及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的矛盾,可以将宪法司法化分为宪法诉讼和合宪性审查;宪法司法化在我国应当避重就轻,从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展开宪法的实质性实施;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纠纷只有经过穷尽救济原则和具体实际存在的争议等原则的筛选后才可诉诸宪法诉讼;实施中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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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上海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