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实务界与理论界存在泛化适用刑法中违法所得的迹象,表现为涵摄内容的偏移化、与犯罪组成之物的混同化、关联填充的概括化,导致刑法没收范围内外失衡、案件定性失当等弊端。违法所得应解释为符合构成要件的刑事不法行为的直接所得与间接所得。经济价值属性决定违法直接所得作为危害结果时,相应的不法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应限定于交易秩序、公私财产权益。作为不当利益平衡措施的违法所得没收注重对受侵害法益的相对复原,由此决定了法益恢复论能为司法实践锚定违法间接所得的没收范围提供正当且有效的思维工具。合规范性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对社会交易秩序的良性恢复,其投资收益部分不应予以没收,以同时实现契合利益衡量的评价效果。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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