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我国建设法治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县级政府法治程度逐渐成为评价政府整体法治水平的要素之一,而县级政府的行政应诉能力则直接影响其法治程度。虽然行政应诉行为已逐渐制度化,但实践中的县级政府依然对其基本性质存在认识偏差。针对这一现象,为保障县级政府行政应诉行为的及时性、有效性,应从理论层面分辨行政应诉权利行为和行政应诉义务行为,如分析举证、案件协调、提交答辩状、言词答辩等一系列行政应诉行为的性质,厘清权利行为和义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