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商业外观可获得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前提条件为非功能性设计。非功能性要件的理论基础在于一方面防止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冲突,另一方面意在排除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具有实用性或竞争必需性特征的保护,维护竞争秩序。其中,实用功能性应是指对产品用途必不可少或者影响产品成本或质量的设计。此时,替代性设计的存在不足以证明该设计的非功能性。竞争必需性的设计应是指授予某项设计专有权保护会使竞争者陷入与商誉无关的竞争劣势,替代性设计的存在可证明该设计并不具有竞争必需性。通过对美国商业外观功能性基本原理和判断规则的借鉴,试图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相关问题做出必要的澄清和解答。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