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埃航空难波音737机型全球停飞事件引发了美国联邦航空局在航空产品的适航监管与认证方面承担的适航责任问题,揭露其在适航验证与监管工作中委任代表制度存在的矛盾与冲突。该问题不仅涉及该机构内部行政责任的划分与委任机制的授权限度,更影响到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和航空产品安全标准的审查。联邦航空局对此空难无须根据联邦航空法规和《联邦侵权赔偿法》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例外条款承担适航行政责任。美国最高法院对联邦航空局是否应承担适航责任的类似案件所作的判例实践,为埃航空难联邦航空局适航责任的豁免提供了另一种思路。我国在借鉴联邦航空法规建立中国特色适航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应反思埃航空难折射的适航法律问题,着重完善适航管理委任制度,通过限制适航委任比例与委任责任的范围,补充适航监管制度中的制裁措施,为国产大飞机的适航认证与飞行安全夯实制度根基。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