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外卖和即时配送骑手致第三人损害争议案件中,骑手穿着平台服装或配有平台标识等行为外观,第三人以此主张平台承担责任能否获得支持存在争议。外观主义对此持肯定意见,反对观点认为应坚持用人者责任的控制力考察。控制力是基于雇佣关系下的行为外观理论,其中明确建立雇佣关系的真正受雇人受控制程度较强,而车辆挂靠等未明确建立雇佣关系的非真正受雇人受控制程度较弱。平台骑手中的专送骑手是平台或代理商的真正受雇人,应按照传统路径判断雇主责任。众包骑手是平台的非真正受雇人,与平台构成风险共同体,理论基础从控制理论转向危险理论,仍应由平台承担用人者责任。据此,在平台用工的风险控制上,以保护第三人及交易安全为考量,平台的用人者责任扩展至类雇员。民事责任治理社会风险有局限性,应建立外卖和即时配送的行业性强制第三人责任险,实现风险治理的社会化。

  • 单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