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范围和彼此的界限不够明确和“非法控制”的行为特征不够清晰是导致植入黑链行为的罪名适用产生争议的根本原因。本文基于计算机的基本原理对计算机软件和数据进行了细致分类,并根据行为所针对的软件或者数据类型的不同来判断应该适用第1款还是第2款,这样就很好地明确了刑法第286条第1款和第2款的适用范围和彼此的界限。“非法控制”行为不应具有“排他支配性”,其行为的两个主要特征是“非法性”和“控制性”。植入黑链行为因针对的对象是核心系统程序而不能适用刑法第286条第2款,其又因不满足第1款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最后因其兼具“非法性”和“控制性”而应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