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假离婚现象层出不穷,骗取购房资格和拆迁款、躲避债务等都成其诱因,一些人将离婚作为谋利的工具,影响了社会公平和司法效率。在假离婚效力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其一认为仅以履行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其二认为应对离婚合意进行实质性审查而认定无效,但司法实务仍然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从可操作性和婚姻自由的角度出发,对比两种观点,认为应以符合形式要件认定假离婚有效。公权力不应过度干预私人社会,实质性审查需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且难以操作,解决假离婚问题在于实现更合理的资源配置,而不在于弥补婚姻制度的缺陷。